(一)若合伙协议有相关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都一致同意,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能够取得合伙人资格。
(二)当出现继承人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等法定情形,合伙企业要向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三)要是继承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若不能达成一致同意,合伙企业需退还财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