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主观性过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没有客观的量化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导致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明显,司法公信力也因此受到影响。
二是适用范围模糊。虽然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况,比如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损时,在实践中的认定并不统一。有些案件支持赔偿,有些则不支持,标准不明确。
三是举证困难。受害人需要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及其程度,但精神上的痛苦很难通过客观证据来呈现。在多数案件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四是赔偿数额确定依据笼统。司法解释中列举的考量因素,像过错程度、后果等,没有进行细化和量化,也没有统一的具体适用规则,导致判决的随意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