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遭遇公安机关行政赔偿范围内的情况,可先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准备好能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及公安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二)若遇到刑事赔偿范围内的情形,同样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整理好相关司法文书、身体伤害鉴定等证据。
(三)若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