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抚养方应建立抚养费使用记录,定期向不直接抚养方汇报费用支出明细,包括子女衣食住行、学习、就医等各项费用的具体花费情况,保证费用使用透明。
(二)不直接抚养方若发现直接抚养方可能存在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可先与对方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费用去向。若沟通无果,再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或监督抚养费使用情况。
(三)子女成年后若有证据证明抚养费被不当使用,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抚养费是用于子女,若未合理使用,相关权益人可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