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有劳动能力时,应积极履行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可在捡破烂维持生计的同时,尝试寻找其他稳定的收入途径来改善孩子生活条件。
(二)若父母存在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应承担起抚养或扶养责任。
(三)当孩子无人抚养,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机构要及时介入,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和成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