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账户总额时,要收集好相关账户明细等证据,保证总额计算准确。
(二)双方协商分割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分割方式和金额,避免后续纠纷。
(三)若需法院分割,要准备好能证明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材料,积极配合法院审理。
(四)获得公积金账户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时,若选择现金支付,要保留好支付凭证;若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中调整,也要在协议中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