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足额出资且按法定程序退股,正常无需对公司后续债务担责,所以股东退股前要确保完成出资义务,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退股。
(二)若退股前公司已有债务,股东不能恶意逃避,要履行清算等义务,避免债权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不能抽逃出资后再退股,否则要对抽逃出资对应部分债务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