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信用卡使用人而言,要确保使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时,要明确自身还款能力,避免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二)若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应及时还款,避免出现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三)发卡银行要做好风险防控,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同时规范催收流程,确保催收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