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申请方不用预先交申请执行费用,此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执行费用按执行金额或价额不同分段计算: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超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5%交;超1000万元部分,按0.1%交。
(三)执行中如产生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具体依情况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