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交警部门沟通,要求其说明放车依据,查看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二)若沟通无果,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上级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依法处理。
(三)若因交警违规放车造成损失,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