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民事受伤需提起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进行,避免超过时效法院不予受理。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可在时效内积极与义务人沟通,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也可在有特殊情况时向法院申请延长。
(三)在三年时效期内,若想中断时效,可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函件等;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要留存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