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缴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避免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仍不预交,否则会被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被告提起反诉,需在提出反诉时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或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用预交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