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为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不随意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二)不参与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活动,增强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辨别意识。
(三)不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为犯罪所得转移资金,在进行资金交易时,仔细核实资金来源。
(四)杜绝跨境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了解跨境资金流动的相关规定。
(五)不使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保持对合法经济活动的坚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