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中明确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婚生子女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同参与遗产分配,应认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各继承人可就遗产分配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三)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在分配遗产时可要求适当照顾。
(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分配遗产时可争取多分。
(五)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其他继承人,非婚生子女可主张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