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认定书进行更正或补充说明,交通管理部门有完整记录事故事由的职责。
(二)若交通管理部门拒绝更正或补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说明认定书未写事由的问题,请求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同时在申请中详细阐述未写事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三)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像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用于后续处理赔偿等事宜时证明事故实际情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