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执行对象无力偿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建议执行对象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二)被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对生活和工作造成诸多不便,被执行人应尽力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争取达成和解,解除相关限制。
(三)被执行人切不可隐藏、转移财产等,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同时有劳动能力的应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偿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