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物价值认定要根据财物使用情况。新购未使用财物按购买价格认定;已使用财物考虑折旧等因素,可用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等评估。
(二)财物价格难以确定时,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鉴定。
(三)对于有独特价值或稀缺性的特殊物品,参考专业机构或专家意见综合判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