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聚众赌博时,可从赌资数额入手收集证据,若能证明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可作为认定依据。
(二)关注是否存在营利目的,若有证据表明通过组织他人赌博获取钱财,像开设赌场从中抽成等行为,可认定其具有营利目的。
(三)对于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资金往来、人员组织等证据。
(四)司法实践中,要综合赌资、参赌人数、营利情况等多方面证据进行判断,不能仅依据单一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