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约定管辖且符合规定的情况,按照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
(二)没有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