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不受理案件,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通过该文书明确不受理原因。若对裁定不服,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审查是否应受理。
(二)若法院既不受理又不出具裁定书,向该法院的监察部门、上级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监督依法处理。
(三)确认自身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是否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不符合时及时补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