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有债务的一方,应及时进行债务公证,以明确债务归属个人。
(二)夫妻双方可就婚前债务偿还进行合理约定,但要确保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三)债权人若认为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