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使用抗辩:当使用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或为指示商品服务用途合理使用他人商标时,可主张这属于正当使用。
(二)在先使用抗辩:若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三)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将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合法取得该商品并销售的,不构成侵权。
(四)非商业性使用抗辩:未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无商业目的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