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嫌疑人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家属或律师可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家属或律师要准备好能证明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材料,如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等,提交办案机关申请。
(三)申请时,家属或律师要清晰阐述申请理由,表明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