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取回被扣的交通事故逃逸车辆,要耐心等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在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
(二)在等待期间,配合交警收集证据的工作,确保检验、鉴定顺利进行。
(三)收到领取通知后,要及时前往领取车辆,避免超过三十日未领取,更不能出现公告三个月仍不处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