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阻止孩子认妈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妈妈可与对方沟通,说明孩子认妈妈是正常情感需求,且自己有探望权,要求对方配合。
(二)若沟通无效,妈妈可收集对方阻止孩子认自己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三)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对方长期阻止孩子与自己正常交往,可将此作为争取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