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股东不想因挪用资金被立案,应确保挪用资金不满足立案标准。进行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挪用数额不超十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不超六万元。
(二)股东使用资金要遵循合法程序,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经过合法审批,证明是合法的资金使用安排。
(三)如果不慎挪用了资金,要在短时间内主动归还,避免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