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授权过程不合理延迟的补偿情况,申请人要留意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权的时间节点,若存在非自身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请求补偿。
(二)对于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补偿,专利权人需关注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情况,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后,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补偿期限,同时明确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补偿期限自新药上市许可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