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付首付办按揭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一般判归登记方,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留好还贷记录等凭证,以备后续可能的分割需要。
(二)婚前以一方名义办按揭,若想让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在婚后将另一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签订协议时要确保内容清晰明确,加名手续按房产部门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