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缺失情况,应进一步调查嫌疑人交易全过程,收集其资金流向、后续行为等证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指控的欺骗行为,收集更多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二)针对证据关联性不足问题,寻找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交易凭证等,建立证据与诈骗行为、嫌疑人的紧密联系。
(三)若证据合法性存疑,需重新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四)当证据证明力不够时,补充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使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