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债务归各自所有,以保障双方权益。
(二)若债权人不知夫妻间债务约定,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三)对于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夫妻双方应留存债务用途相关证据,避免不必要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