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数额区间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依本地情况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依据查证属实的诈骗财物价值认定数额,实施诈骗的犯罪成本不计入,已获诈骗财物收益除成本外应计入。
(三)多次实施诈骗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四)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等情形,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