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送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向上级机关反映并申请复核。这能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其决定,确保不送案决定有合理依据。
(二)若案件属刑事自诉范围,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并自行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通过法院的审理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审查公安机关决定,若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需立即立案。借助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推动案件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