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不必用自己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而是用被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来偿债。
(二)若遗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要先支付必要丧葬费用,再去清偿债务。
(三)若遗产不够清偿,先清偿优先债权如有担保的债权,然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四)清偿债务后遗产有剩余,若死者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剩余部分收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