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严重疾病申请保外就医进行监外执行,需前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让该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凭借相关医学证明申请监外执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要提供能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材料申请监外执行。
(四)在申请过程中,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会将书面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若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罪犯需配合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