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可依情况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索赔。若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可要求违约方担责。主合同解除,担保人一般对债务人责任仍担责,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