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遭遇诈骗,先确定所在地区关于诈骗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以便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二)即便诈骗金额未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但存在通过多种途径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短信记录、通话录音、网络页面截图等,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