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未支付抚养费还想探望孩子,直接抚养方不能因未收到抚养费拒绝其探望,应先和对方协商,要求支付抚养费并合理安排探望时间与方式。
(二)协商不成,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若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对方能申请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