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威胁、要挟证据,保存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以恶害相告让自己产生恐惧。
(二)留存索要财物证据,如书面勒索信件、要求转账的聊天或语音记录,证明对方非法索要财物。
(三)获取交付财物证据,转账记录、收条、目击证人证言等,证实因恐惧交付财物。
(四)留意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若记录敲诈过程可作为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