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经过法定期限视为送达后缺席判决。在此期间,原告应积极收集并提供孩子成长环境、自身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证据,辅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二)若被告有明确联系方式却故意躲避,法院通过电话、短信等通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原告要确保自己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能有力支持自己争取抚养权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