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离婚了,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这就是丧偶儿媳主要赡养义务,请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