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若女方存在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男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女方的病历、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女方不适合抚养子女,从而争取抚养权。
(二)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男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可提供医院的证明文件;若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可找邻居、老师等提供相关证明;若自身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可收集相关的生育证明;若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获取医院诊断证明、警方记录等。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男方可以与子女多沟通交流,让子女表达出愿意随自己生活的意愿,并可通过录音、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