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侵犯客体的双重性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区别的主要标志。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等。由于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劫取财物,因此,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为占有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杀死被害人,应以抢劫罪论处。这就是说,暴力方法包括故意杀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如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例如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而采取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