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约定保证期间时,确保其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这样就能按约定执行保证期间。
(二)若发现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要意识到这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因未主张而使连带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四)明确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拖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