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时间短且未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应尽快归还公款,并诚恳地向单位说明情况,争取单位的谅解。
(二)若已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要主动向单位或监察机关坦白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且主动退还挪用的款项。主动坦白和退赃在后续处理中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