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认为刑事拘留存在违法或不当时,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向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申诉控告时要清晰说明理由和依据,要求解除拘留措施。
(二)若对上述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还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依据其法律监督职责,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发现违法情况,检察院会通知相关机关进行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