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起诉离婚,若被告情况正常,应前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当被告出现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时,女方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女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