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考虑近亲属监护。若夫妻被抓,孩子有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由这些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照顾孩子。
(二)其他亲属朋友监护。在没有合适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成为监护人。
(三)临时监护。若上述人员都无法承担监护职责,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待司法程序结束,若父母未丧失监护资格且有条件履行监护职责,可恢复对孩子的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