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再次起诉的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情况,当出现这些新情况新理由时,可考虑再次起诉。
(二)充分收集证据,收集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以及自己抚养能力和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
(三)向法院说明变更抚养权对子女成长的益处,从生活、教育等多方面阐述,让法院综合考虑子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