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放弃继承的意向,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明放弃继承,这样能保障表示的有效性。
(二)放弃继承后,就不用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关注剩余继承人对其应继承份额的分配,按法定继承规则,先由同一顺序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则由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若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要清楚遗产归属,非集体成员的遗产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集体成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