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在某些情形下可不承担责任。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具体如下:
1.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担保人担责。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免责。
2.主合同无效且担保合同无其他约定时,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3.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担保人可不担责。
4.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转移部分的债务免除责任。
为避免风险,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不正当手段获取担保;担保人应审慎签订合同,明确自身责任,在面临债务转移时,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书面同意。